曾經當過一間公司(我待過的公司不是更多),離職前需要一個月通知。當時我二月頭遞辭職信,理應要幹完整個二月才能離開,怎料我二月尾有重要的東西要做,沒法留在公司,所以我便決定以自己的年假去 "buy out" 我自己。
Buy-out :這手法對於白領一定不會陌生,因為很多公司,尤其銀行,有三個月的離職通知期,這個時候若果有其他公司想向員工挖角,又沒有耐性等那麼長,通常會向原公司賠錢補償提早要員工離職。
我有十天年假,這些年假是有價值的,所以我早十天離職,向公司賠償十天年假。這合理吧!
我主動提出這方案,怎料公司說他們從來沒有這方面的規矩,因為他們不容許員工以年假換錢,所以我的年假只能在最尾的十天,當做假期般把它放了。
當時我在想,公司實在對我太好了!
結果我在二月最後十天不需要返工。朋友說:這結果不是一模一樣嗎?
絕對不是。
首先看看例一:
我提早十天終止合約,需要向公司賠償十天的工資,剛巧我有十天的年假。假若我每天工資為500,即我向公司賠了五千元。但提早十天完結合約,亦等於少了十天工資。
例二:
我工作合約如期在二月尾完結,最後十天放了年假,假若我每天工資為500,即消耗了五千元。但員工合約維持,即我那個月的工資一點也沒有少,完整的一個月給我。
結果:
例一:我賠了夫人又折兵,消耗了年假用來賠償合約,又沒有二月剩下的十天工資,加起來一萬元。
例二:我消耗了年假。卻多了十天的工資和員工福利+保險。
所以我說,這公司實在是對員工太好了!為了員工的福祉,白白和錢過不去,這公司應該賺很多吧!嘿嘿嘿。。。